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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办理须知
2023-05-11 21:47

一、何为领事认证?

(一)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国外有关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比如,或摩纳哥有关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无法在中国内地直接使用,必须经过或摩纳哥外交部或摩纳哥驻法使馆)以及中国驻国使领馆的“双认证”后方可在中国内地使用。

(二)送往中国香港澳门地区使用的司法文书,无需办理领事认证,而是巴黎上诉法院(Cour d’appel de Paris)或摩纳哥法院(Palais de Justice)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

(三)20233月,中国驻荷兰大使谈践代表中方向《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保管机关(荷兰外交部)递交加入书。《公约》自1965年生效以来,其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便利国际经贸和人员往来的作用获得国际社会广泛认同。中方加入公约后有关后续安排请关注外交部及使馆网站通知。

二、领事认证程序 

(一)有关文书在法摩纳哥有关机构办理公证或证明

(二)将公证或证明送往法或摩纳哥外交部或摩纳哥驻法国使馆)办理认证
    (三)将经或摩纳哥外交部或摩纳哥驻法国使馆)的文书送往中国驻法使领馆申办认证。当事人应通过巴黎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递交认证申请。

巴黎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25 Rue de Bassano75008 Paris France

办公时间: 周一五(周末及节假日休息),递件时间为上午9点至下午15点,取证时间为上午9点至下午16点。
电话: +33 140700401
传真: +33 1 47206328 
E-mail:pariscentre@visaforchina.org

三、所需材料

(一)如实、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申请表》理死亡证明领事认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申请表(死亡证明认证)》

(二)申请人本人递交申请的,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法国国籍申请人须提交护照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中国和第三国国籍申请提交护照或其他旅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

(三)办理商事或其他组织文书的领事认证,须提交公司法人代表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能证明公司法人代表或其他组织负责人身份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文件(如营业执照、协会章程等); 

(四)或摩纳哥外交部或摩纳哥驻法国使馆)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为基本材料,如涉及重大事项或其他特殊情形的驻法使领馆可视情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相关文件代理人提交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或申请人亲自前来驻法使领馆递交申请并接受面谈,并在《接谈笔录》上签名。

四、时限及收费

办理时间一般为6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因补充材料、向国内沟通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遇此类情况,申请人需等候驻法使领馆通知。

五、注意事项

(一)领事认证申请人应为申办领事认证文书的当事人;

(二)认证申请务必机打,“申请人签名”和“代办人签名”(如有)须分别由申请人和代办人亲笔签名并提交原件,不接受手填、传真和扫描申请表;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下称“被监护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监护人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被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可委托他人代办,除前述材料外,代办人须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人出生证,如载有其父母完整信息的,也可由父母作为申请人申办领事认证;

(四)死亡证明认证,由死者近亲属办理。须提交死者身份证件(如有)、死者近亲属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二者的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死者近亲属书面声明其与死者的亲属关系。如非近亲属申请,应提交死者近亲属的委托书。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材料,应书面说明情况驻法使馆根据具体个案做相应处理;

(五)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包括复印件)必须清晰,完整;

(六)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七)经领事认证的文书,不得更改替换拆装。如被更改、替换,领事认证无效。申请人自行更改、替换拆装文件引起的问题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八)取证单是领取已办妥证件的唯一凭证,请务必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须申请人本人持带照片的有效身份证件亲自办理取证手续。因取证单丢失等原因导致证件被他人领取的,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九)申请人或代办人超过年仍未领取已办妥证件,中国驻法使领有权进行处置,申请人自行承担有关证件和材料被销毁可能引发的一切后果。

六、不予办理领事认证的情形

(一)领事认证文书公证或认证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有涂改、替换、挖补的痕迹,或修改后未加盖出文机构证明章的;

(二)领事认证文书内容不真实,或违反中国、法国、摩纳哥等出证国法律的;文书内容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与中国相关法律不符的文书(如“同性婚姻”、“伴侣关系”、“同居关系”及拟在中国内地办理婚姻登记但当事人未达法定婚龄等);

(四)用于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公证、无配偶声明书(证明办理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犯罪记录证书,自公证或出证之日起至申办领事认证之日6个月有效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五)不认证中国内地出具的公证书、有关证书或证件(如结婚证、中国护照、驾照等);

(六)驻外使领馆认为不宜认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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